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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注销登记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16:10:13 浏览量:3060 字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

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不收取

登记费

1小时内办结

抵押权登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抵押权登记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单方申请的无需提供);

申请人

提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抵押权登记

5.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19抵押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及流程图_0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