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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09:11:55 浏览量:7324 字号: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如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查通过后,应通过学籍系统上传材料、发起休学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学生即正式休学。学生休学起始日期可按伤病发生时间计起。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将相关材料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认定不适合在校正常学习的疾病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学生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延期休学。

原则上,同一学段内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不超过两年。六年级和九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学校审查通过后,应通过学籍系统上传材料、发起复学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复学。学校应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复学学生回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升一个年级。学生升级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暑期。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办业务清理工作,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限定期限申办学籍异动业务,以免影响学生升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实行不留级、不跳级制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留级应在学年结束时办理。留入年级无空余学位的,不予办理留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本地户籍原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其子女可转回户籍地学校。    

(二)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可转入迁入地所在学校,如学校学位已满,要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联系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亲至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转入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地市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自愿放弃公办学校,转入本县内民办学校的,或由于经济原因,由民办学校转回本地公办学校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根据相对就近原则自行联系学校接收。

(一)本县内转学办理流程:1监护人持户籍及居住证明(进城务工人员需另附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接后,出具同意就学联系函,加盖学校公章;2、监护人持就学联系函到转出学校作转出备案,同时要求转出学校打印学籍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接收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家长转学申请、学籍卡证明材料等网上发起转学申请。4、转出学校网上查看材料并进行审批。5县教体局教育股网上最终审批。

办理转学以网上审批为准,各电子审批环节通过即为生效除要求的就学联系函、学籍卡证明及转学有关证明等材料外,各学校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转学联系表等纸质审批手续。接收学校应通过学籍系统“全国学生查询”功能查验学生信息及状态。确认息信无误的,应及时上传材料发起转入申请。网上审核时,转出学校及教体局依据接收学校网上上传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需要家长到场办理。转学流程结束后,转入学校应以收到的电子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二)跨省、市、县转学流程:1监护人持户籍及居住证明(进城务工人员需另附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2、接收学校主管部门网上审核。3、家长联系转出学校网上审核。4转出学校主管部门网上最终审批。

转学流程全国范围内一致,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要根据我县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外省、市当地的有关学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转学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转入学校应在开学一个月内网上发起转学申请。各相关审批单位应分别于10内完成网上审核。不按规定时间或要求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并定时予以全县通报。涉及跨省转学的,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入学。

学校转入学生不得突破班额规定,并且应为即将复学学生预留学位。对确需转学且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应转入的公办学区学校无学位空额的,可相对就近转入其他有空额的公办学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中阶段,除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安置子女入学的情况外,其他中途转入学生一律不享受本中招分配生政策。

 

第六章 辍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到校、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的学生,应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返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学生无故离校满两周,且经核实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的,学校应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身体原因丧失学习能力、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外,不得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做“出国”处理。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升学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颁发,遗失不补。毕业证书损毁、遗失的,可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开具毕业证明,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效。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结束,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业期满的学生完成毕业操作。学校和所属学籍主管部门要做好学生升学前的业务清理和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毕业生升入下一学段就读时,其电子学籍档案转至升入学校,同时毕业学校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妥善保存学生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原学籍档案并入接收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学籍档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归指定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