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内容
为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依法依规进行,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和“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适用范围、赔偿条件、购买登记责任保险和赔偿程序。
二、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隐瞒的及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证无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四)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赔偿的;
(五)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致的。
三、赔偿条件
由登记机构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和权利人损失的,由登记机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赔偿:
(一)由于登记机构单方造成错误,损害轻微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限时0.5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损害较大的,由登记机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赔偿,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二)对登记机构依法根据申请材料登记而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的,由权利人向赔偿机关申请赔偿,权利人对赔偿机关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机关依据复议决定或判决文书进行赔偿。
(三)对由多方主体共同造成的登记错误,由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四、赔偿办法
申请专项资金对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待购买登记责任保险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五、赔偿程序
(一)申请纠正的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二)申请赔偿的
1、仔细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核实情况,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报局党组。
2、依据局党组决定安排专人进行重新登记,纠正错误,同时会同财务科室申请保险予以赔付。
3、赔偿完成后,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4、整理处理情况相关材料,归档。
中国足彩网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