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县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涉及营商环境相关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解读: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营商[2021]295号)文件精神,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河南省优化商环境条例〉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办﹝2021﹞264号)文件要求,我县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主体:
凡涉及营商环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清理;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的内容:
按照要求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与《条例》相冲突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