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恒莱德五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王林浩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乡市恒莱德五金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套定制五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锅炉经低氮燃烧后废气由8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9—2021)中烟尘5mg/m3、SO210mg/m3、NOx30mg/m3的限值要求;焊接、切割、打磨抛光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工序粉尘经负压抽风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切割、打磨抛光、喷粉工序粉尘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96-1996)表2二级标准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kg/h(15m排气筒)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10mg/m3限值要求;烘干炉用低氮燃烧,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15m排气筒排放,热洁炉、固化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后和经集气罩收集的注塑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治理由15m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中其他炉窑:SO2200mg/m3、NOx300mg/m3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10mg/m3,有机废气须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5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苯乙烯20mg/m3、丙烯腈0.5mg/m3、1,3-丁二烯1.0mg/m3)的限值要求;电解抛光、除锈工序硫酸雾采用“顶吸+侧边抽风”收集经“两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硫酸雾45mg/m3和1.5kg/h)要求。无组织废气经车间密闭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0.5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中表面涂装行业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2.0mg/m3、车间边界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硫酸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mg/m3)的标准要求。
2、废水:电解抛光后处理废水和反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pH调节+化学沉淀+砂滤+碳滤+软化+超滤+反渗透+蒸发)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综合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混凝沉淀+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氧化)处理后,排入中国足彩网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和中国足彩网第二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