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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6环罚决字〔2024〕1号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2-04 15:22:06 浏览量:5004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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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保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料口废气收集管道断裂破损,一次破碎只通过收集管道袋式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装集气罩;生产车间内水洗工序产品水洗砂周边地面有水溢流现象,及现场调取你单位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你单位近期存在生产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拍摄现场照片四张(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装集气罩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4.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请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5. 2023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装集气罩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6环责改字〔2023〕16号),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12月15日前在一次破碎上方加装集气罩。

2023年12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上料口废气收集管道断裂破损处、一次破碎上方未加装集气罩已整改完毕。

2023年12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废气收集管道断裂破损、一次破碎上方未加装集气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登记:3;

2. 项目建设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 违法行为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4. 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登记:1;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分别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取值

20000

200000

3

7

1

1

1

1

1

1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 ;处罚金额(X):(56000元),代入公式:

56000=20000+(200000-20000)x[(3/5)?+(1?+1?+1?+1?+1?+1?+1?)/(5?x7)]x 50% ,最终裁量金额:5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废气收集管道断裂破损、一次破碎上方未加装集气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缴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银行账号: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待办银行: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