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亿涂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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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亦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3〕24号)文件要求,新乡市于2023年12月21日2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在此预警期间应执行的应急减排措施为:破碎、研磨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3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交办你单位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成品仓库内有生产日期为12月23日、12月24日的成品,经现场调阅你单位生产记录台账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显示你单位23日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生产,24日08时至10时30分生产,23日生产成品为80件,24日生产成品为16件。你单位未落实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应急减排措施。
上述该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拍摄现场照片9张(共9页)、向你单位提取生产记录台账1份(共1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1份(共1页)、2023年12月2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1份(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
2.2023年12月24日调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你单位工资证明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3.2023年12月24日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共2页)、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1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为简化管理和环保手续齐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4〕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
1、管控措施类别的判定标准: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的判定标准: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的判定标准: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的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管理类别的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的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分别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0000 | 200000 | 3 | 5 | 1 | 1 | 1 | 2 | 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 ;处罚金额(X):(58160元 ),代入公式:58160 = 20000 + (200000 - 20000) x [ (3/ 5)? +(1?+1?+1?+2?+1?)/(5?x5)]x 50% ,最终裁量金额:58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581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缴纳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