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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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砂土存放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砂土存放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砂土存放点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砂土存放点存放砂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砂土东西长14米、南北宽11米、高4米。占地面积154平方米,重约616吨。东、南、北侧均有围墙,围墙高4.2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执法照片五份(共5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明你砂土存放点存放的砂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
2.2024年5月29日,调取你砂土存放点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明你砂土存放点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30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6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砂土存放点立即对不能密闭的砂土进行覆盖或者进行清理。
2024年5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砂土存放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6月1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拟对你砂土存放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6月11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4〕1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砂土存放点存放砂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砂土存放点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为2;
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的判定标准:500 吨以上 1000 吨以下,裁量等级为3;
3.项目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3;
4.占地面积的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的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的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7.受处罚次数的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的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分别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10000+(100000-10000)x[( 2/5 )? +(3?+3?+3?+1?+1?+1?+1?)/(5?x7)]x50%=25171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砂土存放点砂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壹佰柒拾壹元(25171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7012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