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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增年产15万立方混凝土生产线两条项目》的批复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29 16:26:11 浏览量:1894 字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关于《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增年产15万立方混凝土生产线两条项目》的批复

延环审[2024]16号

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胡红岩(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410352014411 801001060)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乡市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新增年产15万立方混凝土生产线两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环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委班子会研究、环审委审核决定通过后,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原料投料、搅拌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采用在原料投料口和搅拌机上方均安装集气罩,将颗粒物收集后通入各自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治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粉料筒仓上方安装单级脉冲除尘器治理筒仓产生的颗粒物,尾气通过高于本体建筑物3m且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无组织废气经各项管控措施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 -2020)表2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0.5mg/m3的标准限值。

2、废水:项目运营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重新回用于生产配料,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的高噪声设备,经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昼间60dB(A)的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对一般固废进行暂存及管理,有防风、防雨、防渗漏等措施。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4年7月25日